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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究竟是不是职务发明?

——黑龙江省首例农业知识产权案引人深思
2000-07-28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朱伟光 本报特约记者 颜 平 我有话说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家刘元凯做梦也没有想到,在他年逾古稀之年,竟会为一项农业科研成果0.1%的产权利益,实际上也就是每年四、五十元钱,而迫不得已从1998年起以原告的身份走上了与原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园艺研究所对簿公堂的坎坷之路。

刘元凯是我国知名的植物病理学专家,原任黑龙江省农科院园艺研究所植保室主任、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科技津贴,1994年退休。他先后多次获得过省、部及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曾担任过中国植物病理事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等职,曾获得过黑龙江省农科院伯乐奖。

这位老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在研究“146白菜新品种”之初,根本没有考虑过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最后不得不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完全是被园艺所的主要领导“逼上梁山”。

80年代中后期,科研经费的唯一来源是国家拨款。为发展植保事业,刘元凯提出以科研养科研、以科研保科研的设想,并于1987年选中了大白菜抗病育种科研项目。为了不影响本职工作,他把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10小时,延长到14小时,节假日也几乎从未休息过。为收集质地较好的大白菜亲本材料,他向国内外的同行和友人致信,获得了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从1987年到1989年,他用美籍华人杨又迪博士和河北蔬菜花卉研究所刘志荣、王子欣两位专家赠送的地方品种做亲本材料进行杂交,优选出了一个集早熟、优质、抗病为一体的大白菜新品种,将其命名为“146新品系”。从1990年起,刘元凯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在黑龙江省的肇东、阿城、铁力等地进行繁制种子的研究工作。“146种子”在试种初期出现了一场风波,哈尔滨市郊部分农民认为种子出芽不好,集体到园艺所上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单位领导明确地说:“这是他自己搞的,与所里无关。”刘元凯一个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所外有关单位的帮助下,弄清了不是种子发芽不好,而是栽培不当的问题,才平息了这场风波。此后,他在河南省郑州市蔬菜研究所白菜育种专家的帮助下解决了繁制种子的技术问题,又以个人名义同河南商丘县经协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繁殖大白菜杂交一代种子合同》,并在商丘建立了繁种基地,使“146新品种”试推广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这一科研成果也开始产生了经济效益。1994年刘元凯退休后谢绝了外单位的高薪聘请,又接受了本单位几乎没有报酬的返聘。他在帮助和指导植保室科研工作的同时,自己继续从事“146新品种”的繁殖育种工作。

1997年,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刘元凯向所领导提出,要从“146种子”收入中提取奖金。所长却说,从事职务育种的科研人员可提取创利润的20%。刘元凯则认为“146种子”属非职务育种,要求提高奖金比例1%,所长不同意。固执的老专家又说那就提高0.1%不行吗?所长还是不同意。有人不解地问刘元凯,那0.1%的效益不过是几十元钱,为什么还要硬争呢?老专家认真地说:“我要争的不仅是个效益问题,更重要的是争出个是非曲直,争出个价值取向。”

1997年6月,刘元凯把自己投资繁回的种子给了所里630公斤。他得到的回报是,所里年终没给足他20%奖金的提成,连年初所务会同意付给繁种点监督采种质量专家的8000元劳务费也被取消了。1998年刘元凯还是没花所里一分钱,繁回“146种子”860公斤,出于对植保事业的支持,他还是将600公斤种子送到了单位,自己留下了260公斤。结果所长以刘元凯非法销售种子为名,向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报案,查封了他存放在两处的种子,老专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后,封条于次日被拆除。然而1998年6月18日,老专家接到了园艺研究所下达的《对刘元凯侵占科研职务成果的处理意见》。意见称:刘元凯在离岗交接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146”杂交亲本留下,并仍繁制种子在市场上改名出售……做出了从1998年7月停发工资(实际是退休金和国务院科技津贴)、限期15天交回全部种子和亲本材料、保留追究行政处分和法律责任等3条处理意见。对这样的处理意见,老专家自然不服,他于1998年8月16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书。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农业知识产权案十分重视,他们在经历了一年半的调查审理后确认:刘元凯退休前一直从事植保工作,同育种工作是两个不同的专业,他所研究的“146白菜新品系”育种课题,不是完成单位的科学研究任务,而是以个人名义选题,独立完成的;整个育种的关键物质条件即两个亲本材料,均是国内外友人赠送给刘元凯个人的;虽然他在杂交育种阶段利用了单位约10平方米的温室和约一亩试验田,但刘元凯将1986年自己繁殖黄瓜种子款1万余元,作为偿金已全部转到园艺所和植保室,因此,被告即园艺所所称刘元凯主要是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条件是不能成立的。法院在审理中还确认:刘元凯对“146新品系”的杂交试验阶段是在1987年至1989年,而非被告所称是刘元凯在1991-1995年承担“八五”科研课题过程中完成的,且园艺所没有关于该课题的立项申请、计划以及专项拨款,因此被告所称“146白菜新品系”是刘元凯的职务发明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为此,法院做出了判决:1,“146白菜新品系”科技成果权归原告刘元凯所有;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被告黑龙江农科院园艺所已准备按照法律程序继续上诉。但刘元凯这位年逾古稀的科学家那发自心底的呐喊——“我要争出个是非曲直,争出个价值取向”,将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思考呢?为此,本报将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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